2 基本规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供热工程规模应根据城乡发展状况、能源供应、气候环境和用热需求等条件,经市场调查、科学论证,结合热负荷发展综合分析确定。
2.1.2 供热工程的布局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满足城乡建设和供热行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公共安全,按安全可靠供热和降低能耗的原则布置。
2.1.3 供热能源的选用应因地制宜,能源供给应稳定可靠、经济可行,能源利用应节能环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废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和可再生能源;
2 当具备热电联产条件时,应采用以热电联产为主导的供热方式;
3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
4 禁止使用化石能源生产的电能,以直接加热的方式作为供热的主要热源。
2.1.4 供热介质的选用应满足用户对供热参数的需求。以建筑物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为主的供热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