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桥 梁
6.0.1 桥位选择应满足城市防洪和通航要求。
6.0.2 跨越河流、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线路的跨线桥梁,桥梁建筑限界和桥下净空应根据相交道路、线路及航道的性质、功能、等级和要求确定。
6.0.3 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当桥位上空设有架空高压电线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构筑物)与架空电线之间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6.0.4 桥梁应根据道路等级和结构重要性程度,在项目建设前期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并应根据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桥梁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6.0.5 桥梁设计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和发展要求等具体情况选用设计荷载。汽车荷载和人群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等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0.6 桥梁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
2 不得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和运送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或气体的管道;
3 应对敷设于桥梁的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估,保障桥梁安全。
6.0.7 桥梁人行道栏杆的净高不应小于1.10m,当桥梁临空侧为人行非机动车混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栏杆的净高不应低于1.40m。当采用竖直杆件做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mm。人行道栏杆与桥梁主体结构的连接强度应满足受力要求,作用在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的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且不与其他活荷载叠加。
6.0.8 桥梁结构应根据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最不利作用组合计算,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6.0.9 当桥梁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时可能产生的后果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6.0.9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6.0.10 桥梁应根据结构形式、在城市路网中位置的重要性,进行抗震分类和设防。
6.0.11 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的地震动参数,应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他各类桥梁的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定。对基本地震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应进行专门抗震设计。
6.0.12 当桥梁采用减震或隔震时,减震或隔震支座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屈服强度,应满足使用荷载要求。相邻上部结构之间应设置足够的间隙。
6.0.13 桥梁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的受力和变形要求。
6.0.14 对位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的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采取防撞措施。
6.0.15 桥梁结构应满足抗倾覆安全度的要求,并应避免局部构件失效引起的整体倒塌。
6.0.16 桥梁引道及引桥与两侧街区的衔接布设应满足消防、救护、抢险的要求。
6.0.17 桥梁和地道应设置防水措施和排水系统。
6.0.18 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6.0.19 当桥梁基础的基坑施工,存在危及施工安全和周围建筑安全风险时,应制定基坑围护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及应急预案。
6.0.20 水中设墩的桥梁汛期施工时,应制定渡汛措施及应急预案。
6.0.21 当运输和安装桥梁长大构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时,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0.22 单孔跨径不小于150m的特大桥,施工前应根据建设条件、桥型、结构、工艺等特点,针对技术难点和质量安全风险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验收时应针对结构承载能力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