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交 叉
4.0.1 道路与道路或轨道交通线路交叉形式应根据道路网布局、相交道路等级和轨道交通线路性质、交通特性、安全要求及有关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等分析确定,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4.0.2 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轨道交通线路的交通组织、几何设计要素、交通工程设施和交通管理方式等合理布置,满足各交通方式的通行需求,并应为行人和非机动车提供安全通过人行横道的条件。
4.0.3 当道路与道路或轨道交通线路交叉符合下列条件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1 城市快速路与所有等级道路交叉;
2 道路与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叉;
3 道路与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车站、铁路编组站交叉;
4 行驶有轨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
4.0.4 城市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或公路立体交叉时,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城市道路下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2 当城市道路上跨时,应符合轨道交通线路或公路建筑限界的要求。
4.0.5 道路与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符合视距三角形停车视距的规定。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有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识别与判断的障碍物。
4.0.6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应根据列车设计速度确定瞭望视距三角形。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4.0.7 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变速车道。立交范围内出入口间距设置应避免分合流交通对主路交通的干扰,并应为分合流交通加减速及转换车道提供安全可靠条件。当出入口间距不足时,应设置辅助车道或集散车道。
4.0.8 当行人与非机动车穿越快速路或有封闭要求的道路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的方式。
4.0.9 双向6车道及以上的城市主干路道路交叉口,没有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应在人行横道设置安全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