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横断面
3.4.1 道路横断面应按城市道路等级、服务功能、交通特性、交通组织方式,结合各种控制条件合理布设,应分别满足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分车带、设施带等宽度的要求;并应与轨道交通线路、综合管廊、低影响开发设施、环保设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布设等相协调。
3.4.2 快速路整体式断面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或中间分隔设施。
3.4.3 具有街道功能的道路横断面应优先布置行人、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设施,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应与街道空间一体化。
3.4.4 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条机动车道的最小宽度应按设计车辆类型、设计速度及交通特性,综合考虑通行安全性、道路条件等因素确定。
2 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车行道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当路面中设置分隔设施时,应包括分隔设施宽度。
3.4.5 城市道路应设置安全便捷的行人和非机动交通设施,人行道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非机动车道单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m,双向行驶的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3.0m。
3.4.6 设计速度大于40km/h的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
3.4.7 长度大于1000m的隧道,严禁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设置在同一孔内;当长度小于或等于1000m的隧道需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置物理隔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