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3: 生活垃圾焚【烧厂
】
,
3《.1 一般规—定
!3.1?。.1 焚烧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
—
:
3.1.2— 焚烧《厂应对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污水处】理系:统等区域臭气进行收!集经入?。炉燃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
3.1.!3, 焚烧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确】保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污水处】理、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3年以上》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