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生活垃圾《焚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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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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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焚烧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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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焚!烧厂应对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污】水处理系统等区域】。臭气进?行收:集经入?炉燃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3】.1.3《 焚烧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确保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污水处理《、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3年【以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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