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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活垃圾!焚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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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
3.1》。.1 《焚烧:厂,应配置接《收,及储存?系,统、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灰》渣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以《及配套设《。施等确保正常运【行
【。3.1.2 【焚烧厂应对卸料【大厅、垃圾储坑、】污水处理系统等区】域,臭气进行收集经入炉!燃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
3.1.!3, 焚烧《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确保【垃圾焚烧、》烟气净?化、余热利用、污水!处理、消防等—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自动《控制系?统应具?有对过程控制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数据储存3—年以: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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