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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垃圾收?集设:施 》 ? , 3.1  【一般规定 ! 3.1.1 !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六条—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因此【还应:满足:分类:功能 》     【 1 ? 本款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投放【口高度是满足垃圾投!放的措施《据调研有些地方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站的投放高度!过高老人投》放垃圾有难度因此本!规范对投放口高【度,进行规定垃》圾收集房(间)【投放口高度需综合考!虑垃圾桶高度—以及人体肩高确定】其中人体肩》高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成确定;垃圾】箱(以勾《臂箱为例)较高时需!在侧面开投放口【投放口下沿高度也】不应超过人体—肩高 】     2  】本款规定了分—类标志是《。满足公众分类投放垃!。圾识别的需》求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已明确因此本!规,范仅强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分类标志设】置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执】行生活分类标志一般!设置在生活》垃圾收集房(间)的!投放口位《置或设置在垃圾桶】桶身上虽然建筑垃】圾也有分类管理的】。要求但从《其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垃圾五大类别来说】来源不同无需分类】。标,志;对某一类建筑】。垃圾如装修垃—圾来:。说目前尚不具备细】分类强制(如木材】、,砖石)的基础因此对!其分类标志不强制 !。 》     3  本!款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分类暂存功能满足分!类功能的主》要措施?储存设备包括废【物箱、?垃圾桶/箱、垃【。。圾集装箱等对—于垃圾收集房(间)!来说由?于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未—必日产日清因—。。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暂存》需,求较明显垃》圾收集房(间)容】量满足暂存需求【指,分类垃?圾储存场所或容器】放置所需建筑面积满!足清运频次内垃圾】暂存的需求》;垃圾桶/》箱,满足:。垃圾暂存的需求指其!数量:满足清运频》次内垃?圾暂存需求 】。      4!  本款规定—了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接口:匹配要求是》满足:收集功能的主要措】施垃圾桶应与垃圾收!运车辆?受,料装置相匹》配以确保垃圾—桶提:升及倒料《装车作业或垃圾【箱装车作业垃—圾箱及垃圾》集装箱应与垃圾收运!车辆相匹配满足垃】。圾箱:。及垃圾集《装箱:装(:卸)车、运》输以及卸料作业【要求 【 3.1.》2  本条规定了】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规模的确定原则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生活垃圾【收集:房(间)、垃圾池】、袋装生活垃圾投】点等)和生》。活垃圾收集站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规模与》服务人口、》日均量、收集频次】有关垃圾《桶/箱的《规模指配置数量;生!活垃圾收集房(【间)规模指收集房】(,间)内垃圾桶/箱】放置所需《的建筑面积》装修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模通常与房屋建!筑面积、装修频次等!有关因此本》。条仅适?用于生活垃》圾 : 》3,.1.3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位置要【求,单放垃?。圾桶也?属于垃圾收集点位置!。可能变化因此—本规范对收集设【施位置是否固定【无法:统一强?制规定 — ,。 3.1.4 】 本条规定了—垃,圾收集?。。设施的主要性能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