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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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住区标识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且应与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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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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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住区标识《系统应覆《盖小区各出入—口、道路和交通、环!。境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部【。位并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4!.4.?4 住区标—识系统设《置应位置恰当综合】考虑使用者需—求具备系统性—。。、协:调性、醒目性—、准:确,。性、识别性》、适:老性
】4.4?.5: 住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时应设》置,完整、连《续的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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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住《区道:路及场地的标识【应具有良好的—夜间导视功能且【在单元入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变化处—等部位?提高夜间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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