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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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住区标识—系统应进行专—项设计?。。且应与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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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住?区标识系统应包括】导向标识、无—。障碍标识、消防安全!标,识等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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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住区标识系统应覆!盖小区各出入口、】。道路和交通、环【境景:观、建筑单体及地】。下,空间等?部,位并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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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住区标识系》统设置应位置恰【当综合考虑》使用者需求具备系】统性:、协调性、醒—目性、准确性、识别!性,、,适老性
!。4.4.5 【住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时应设置完整、【。连续的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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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住区道【路,及场地的标识—应具有良好的—夜间:导视功能且在单元】入口、活动场地、】。。园林水域、高差变化!处等部位提高夜间】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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