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6.2  燃气输配管道

6.2.1  本条规定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主要考虑公共安全问题。因为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工作压力较高,一旦发生断裂引起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其危险性较一般燃气管道危险性和破坏性大。国外也有类似规定。

    居住区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居住区域。

6.2.2  本条的架空的大型构筑物是指如:立交桥、城市架空的轨道交通等。定向钻穿越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6.2.3  本条对埋深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因埋设过浅使管道受到过大的集中轮压作用而损坏。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4条规定: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管道敷设在冻土层时,无论是对湿气还是干气,都应考虑湿冻土可能产生的热胀冷缩,对埋在冻土层中管道有破坏可能而导致管道漏气。

6.2.4  本条规定对室外架空燃气管道和燃气引入管等有可能被车辆等外力损害的部位应加护栏或车挡等对管道进行保护。

6.2.5  地下燃气管道不宜穿过地下构筑物,以免相互产生不利影响。当需要穿过时,对穿过构筑物内的地下燃气管应采取防护措施,以免燃气泄漏到排水管沟、热力管沟、电缆沟、联合地沟等中对其他公共设施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6.2.6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和河流时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3.9~6.3.11条的有关规定:

    1  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  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3  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  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5  跨越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6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等。

6.2.7  本条规定了在中压燃气管道上应设置分段阀门,主要是为了便于在维修或接新管操作或事故时切断气源,其位置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要掌握当两个相邻阀门关闭后受它影响而停气的用户数不应太多。

    将阀门设置在支管上的起点处,当切断该支管供应气时,不致影响干管停气;当新支管与干管连接时,在新支管上的起点处所设置的阀门,也可起到减少于管停气时间的作用。

6.2.8  本条规定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施工安装过程,对土质疏松地段应采取支撑的措施加固沟壁;钢质管道的焊接和管道试压等过程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指周边环境的安全,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施工现场周围的行人安全,以及离电杆、树木等较近时采取加强支撑措施,并有防止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对相邻管道和设施损害的保护措施。

6.2.9  本条主要是明确停用或废弃燃气管道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尽管理义务和责任。对不能立即拆除的停用和废弃燃气管道,应采取保压、惰性气体置换等有效措施密封;未经许可,不得对废弃的燃气管道动火。

6.2.10  新建的埋地钢质管道应采用防腐蚀层辅以阴极保护的联合防护方式,是保证管道设计使用寿命的最好方法,也是发达国家普遍做法,在许多国家已列入相关法规。美国腐蚀工程师协会标准NACERP0169在1969年发布时就率先规定,英国国家标准BS7361等随后也作出规定。

    在此强调管道的阴极保护,主要是由于以往城镇燃气钢质管道的腐蚀控制措施仅考虑采用管道的外防腐层防腐。

6.2.11  应对在役燃气管道的防腐层和阴极保护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周期和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