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6.3  调压设施

6.3.1  调压站站址的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并根据压力级制、用户用气量分布等确定;调压站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3.2  由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下箱内属通风不良场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0.75时,泄漏的燃气不易散去,故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内。

6.3.3  设置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地上单独的调压箱,燃气进口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8MPa。

6.3.4  本条规定调压站内建筑物和调压箱的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6.6节的有关的规定。

6.3.5  环境温度对调压装置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对于输送干燃气应主要考虑环境温度,介质温度对调压器皮膜及活动部件的影响;而对于输送湿燃气,应防止冷凝水的结冻;对于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应防止液化石油气的冷凝。

6.3.6  本条规定主要是防止压力过高对下游的燃气管道、设施和用户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