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主要规定城镇燃气系统的设计应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工艺安全可靠的方案。
充分利用天然气门站后的压力,也是节约能源;但要考虑高压输气的安全性和管理成本。
6.1.2 本条提出了对燃气输配管道设计年限不应小于30年的基本要求。钢质管道在腐蚀控制良好的条件下寿命可超过30年;聚乙烯管和铸铁管的使用寿命一般可达40~50年。为了节约资源,故作本条规定。
6.1.3 本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编制的,城镇燃气管道按设计压力分级,见表3。
表3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将燃气管道压力分为四级,是适应燃气供应的需求便于设计选用。各种不同的级别系统有其各自的适用对象,选用哪种系统更好,应根据具体情况作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5 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使用的管材及性能应根据设计压力、温度、燃气特性和敷设条件等选用,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1.6 本条中的“环境条件和管线的重要程度”主要是指:大气、土壤条件及敷设管线区域的安全设防要求等。
对于钢质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必须采用防腐层进行外保护,防止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腐蚀,如发生漏气,给城镇的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和工业生产等带来重大损失。
6.1.7 本条规定了高层建筑用气的规定。高层建筑如果使用瓶装燃气供气,往往使用电梯运输,一旦发生事故,钢瓶的撤离和救援工作难以开展,故本条规定高层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
6.1.8 本条规定“在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管道吹扫”,其目的是除去管道中的灰尘、焊渣及施工时进入的杂质和水等,以保证管道的通畅性及对管道进行干燥等。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