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和总体布置应根据城镇地理环境、燃气供应来源和供气压力、用户需求和用户分布、原有燃气设施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6.1.2 燃气管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30年。
6.1.3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设计压力分级进行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管道的管径应本着合理利用压力降的原则,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确定。
6.1.4 不同压力级制的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连接。
6.1.5 燃气管道与附件的材质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确定,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1.6 钢质燃气管道和钢质附属设备应根据环境条件和管线的重要程度采取腐蚀控制措施。
6.1.7 当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6.1.8 在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