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5.5  安全和消防

5.5.1  厂站应根据介质特性和工艺要求制定运行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5.5.2  厂站内应根据规模、燃气气质、运行条件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设置消防系统。

5.5.3  厂站内燃气储罐、设备的设置和管道的敷设应满足防火的要求。

5.5.4  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储罐区应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内不应设置钢瓶灌装装置和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5.5.5  厂站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具有爆炸危险生产厂房的防爆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5.6  厂站的供电电源应满足正常生产和消防的要求。

5.5.7  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建(构)筑物的电气装置,应根据运行介质、工艺特征、运行和通风等条件确定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措施。

5.5.8  厂站内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及露天钢质燃气储罐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5.5.9  厂站内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5.5.10  厂站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建(构)筑物内不应有燃气聚积和滞留,严禁在厂房内直接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

5.5.11  厂站具有燃气泄漏和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报警浓度不应高于可燃气体爆炸极限下限的20%。

5.5.12  低温燃气储罐区、气化区等可能发生低温燃气泄漏的区域应设置低温检测报警连锁装置。

5.5.13  对可能受到土壤冻结影响的低温燃气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应设置温度检测装置,并应对储罐基础和设备基础采取有效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