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4-2009 建标库

5.4  燃气储罐

5.4.1  燃气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沉降和抗震措施,并应设置切断装置。

5.4.2  低压干式燃气储罐的密封系统应能可靠地运行。

5.4.3  寒冷地区低压湿式燃气储罐应有防止水封冻结的措施。

5.4.4  低压燃气储罐应设置具有显示储量、高低限位调节及报警功能的装置。

5.4.5  当燃气储罐高度超过当地有关限高规定时,应设飞行障碍灯和标志。

5.4.6  固定容积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检测、安全泄放、切断等装置。

5.4.7  地上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金属支架应进行防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5.4.8  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1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装置;液化天然气和容积大于或等于5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液相出口管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5.4.9  地下或半地下固定容积燃气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储罐室应采取防渗透措施,室内应填满干砂;

    2  储罐必须牢固固定在地基上,并应采取防浮措施;

    3  罐的底部不应设置任何管道接口;

    4  罐体应采取阴极保护和绝缘保护层等腐蚀控制措施。

5.4.10  容积大于0.15m3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钢瓶)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不应固定安装或长期存放在建筑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