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设备和管道
5.3.1 燃气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形式应符合介质特性、压力、温度等条件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设计压力。
5.3.2 燃气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应满足操作、检查、维修和燃气置换的要求。
5.3.3 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工艺和安全的要求设置放散和切断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
5.3.4 燃气进出厂站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门;当厂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
5.3.5 燃气压缩、输送和调压的设备应符合节能、低噪声的要求。
5.3.6 燃气调压装置及出口管道应采取措施防止低温对装置和管道材料的不利影响。
5.3.7 燃气压送设备的设置应满足压力和流量的要求,应具备非正常工作状况的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设备附近应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5.3.8 输送低温介质的管道和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采取预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