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燃气厂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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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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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2 ? 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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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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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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