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燃气厂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2 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 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5.1.4 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5 燃气厂站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燃气生产、净化、接收、储配、灌装和加气等场所。
5.1.2 燃气厂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厂站内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50年;建(构)筑物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1.3 厂站的工艺流程应符合安全稳定供气和系统调度的要求。
5.1.4 厂站内燃气储存的有效储气容积应根据供气、调峰、调度、气体混配和应急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