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性能规定
3.1 燃气设施基本性能要求
3.1.1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
3.1.2 城镇燃气设施选址选线时,应遵循节约用地、有效使用土地和空间的原则,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周边环境等条件确定。大型燃气设施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1.3 城镇燃气供应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气源和保证对用户安全稳定供气的必要设施以及合理的供气参数。
3.1.4 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5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城镇燃气设施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可靠运行。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对其进行评估。
3.1.6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有效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措施。
3.1.7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并应按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标准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理。
3.1.8 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应能有效地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9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燃气设施的建设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3.1.10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有可能损坏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1.11 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