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428-2021 建标库

9.7  消防排水

9.7.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防范和控制火灾扑救及事故处理过程中因消防排水而产生的次生灾害,要采取可靠的消防排水的收集与处理措施。

9.7.4  本条规定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消防排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收集设施;煤粉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各层设置水力清扫设施,消防排水管道和水力清扫排污管道可以合并设计,但需按消防排水量校核管径。水力清扫排污管道应在地面层设置污水集水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