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428-2021 建标库

10  电气

10.1  消防电源及配电

10.1.1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0.1.2  煤化工工厂消防配电线路应具有满足火灾时连续输电的可靠性设计。

    全厂消防监控中心、区域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和泡沫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重要的低压用电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应在其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0.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0.1.4  设置在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内的火灾报警、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10.1.5  腐蚀性介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及其配管,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