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428-2021 建标库

9.7  消防排水

9.7.1  煤化工工厂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

9.7.2  消防排水宜利用煤化工工厂生产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利用煤化工工厂生产污水系统、雨水系统收集消防排水时,应按最大设计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收集能力;

    2  含有可燃液体的消防排水收集管道应在装置或单元出口设置水封,其水封高度不应小于250mm。

9.7.3  设有水消防设施的卸煤装置地下室和运煤地下廊道应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9.7.4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应设置消防排水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