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消防站
9.6.1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应设置消防站。
9.6.2 消防站的等级应根据煤化工工厂的规模、火灾危险性、灭火剂用量、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灭火时需要的装备类型,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辆配置数量,对于大型煤化工工厂,不应低于表9.6.2中一级站的要求;对于中型煤化工工厂,不应低于表9.6.2中二级站的要求;
2 当消防站的服务范围不能满足本标准第4.2.1条第11款的规定时,应增设消防分站;厂区占地面积不小于300hm2时,消防分站的消防车辆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9.6.2中二级站的要求;厂区占地面积小于300hm2时,消防分站的消防车辆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9.6.2中三级站的要求;
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
4 消防站的消防通信指挥室应设置与全厂消防监控中心直通的电话机;
5 消防站应设置具有独立通信功能的无线通信系统。各类型消防车辆可配置无线通信车载台。
9.6.3 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及灭火器材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站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有关特勤站的要求;
2 二级站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有关一级普通消防站的要求。
9.6.4 消防站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器材应满足现场灭火、有毒有害气体防护、侦检、破拆、堵漏、供气、医疗救护、环境监测等实际需求。个人防护用品宜按现行行业标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配备标准》GA 621的相关标准配备。
9.6.5 消防站应配备防火勘察检查器材和火灾原因调查专用器材,配备照相机、摄像机等火场影像摄录器材。
9.6.6 消防站灭火剂的储量宜按照不低于车载泡沫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储存。大型、中型煤制油工厂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消防站的泡沫灭火剂总储存量不应少于100m3;当区域有依托条件时,工厂内的泡沫储存量与区域可依托的泡沫量之和不应小于100m3。泡沫灭火剂总储存量应同时考虑抗溶性和非抗溶性泡沫灭火剂储备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