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室内冷却、灭火设施
9.5.1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和煤储运系统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室内消火栓应配置直流水雾两用枪,系统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9.5.1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9.5.2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其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给水竖管宜沿疏散楼梯布置,超过10个消火栓时应连成环状,管径不宜小于150mm。
9.5.3 室内消火栓系统宜采用湿式系统。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非采暖的厂房和仓库,冬季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管道快速充水措施,充水时间不应大于2min;
2 应具有管道自动快速放空措施;
3 系统控制阀应采取防冻措施;
4 室内消火栓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可联动启动系统控制阀。
9.5.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减压稳压型消火栓;
2 室内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2MPa时应分区供水;
3 宜采用直流水雾水枪,直流水枪充实水柱不宜小于13m;
4 应按自然楼层设置消火栓,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9.5.5 室内其他冷却、灭火设施的设置部位及选用的系统类型应符合表9.5.5的规定。
9.5.6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生产区无人值守的仪表控制机柜间,宜设置自动气体灭火设施。
9.5.7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高层厂房和煤储运系统建筑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系统,均应在系统控制阀后设置半固定接口,管径不应小于DN80。
9.5.8 煤化工工厂内采用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的建筑物,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