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消防给水排水、灭火设施和消防站
9.1 一般规定
9.1.1 煤化工工厂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统一规划,消防水源应有可靠保证。
煤化工工厂的装置区、储运区、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应设置独立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压力大于或等于0.7MPa。
丁、戊类辅助设施区和生产管理区可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室外消火栓的水压不低于0.25MPa。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煤化工工厂生产给水系统合并。
9.1.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9.1.3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室内外灭火、冷却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9.1.4 煤化工工厂内各类建筑和设施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