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消防设计流量和用水量
9.2.1 煤化工工厂的高压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按装置区、储罐区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最大者与动力及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一次火灾消防用水量最大者之和计算确定。符合本标准第9.1.1条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应按其保护范围内需水量最大的建筑确定。
9.2.2 大型煤化工工厂应设置不少于2套独立分区供水的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消防给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0m;
2 每套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其保护范围及保护对象,按本标准第9.2.1条的规定确定消防用水量;
3 分区独立设置的相邻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之间应设不少于2根带切断阀的连通管,并应满足当其中一个分区发生故障时,相邻分区能够提供100%消防供水量。
9.2.3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和煤储运系统建筑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室内外消防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9.2.3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9.2.4 装置区、储运区、公用工程设施区、辅助设施区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的有关规定确定。
9.2.5 自备热电站、变电站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的有关规定确定。
9.2.6 生产管理区的消防设计流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确定。
9.2.7 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消防储水量,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消防设计用水量的基础上,尚应增加不小于10000m3的用于消防车取水的备用消防储水量。符合下列条件时,备用消防储水量可减去相应的有效储水量:
1 当工厂设有3套及以上高压或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且给水系统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
2 当临近天然水源或工厂之间消防管网互联互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