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施工
9.1 一般规定
9.1.1 泡沫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9.1.2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现场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标准附录B表B.0.1的要求检查记录。
9.1.3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9.1.4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 主要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电机或柴油机及其拖动的泡沫消防水泵、盛装100%型水成膜泡沫液的压力储罐、动力瓶组及驱动装置、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泡沫消火栓箱、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泡沫液、管材及管件等系统组件和材料应具备通过了自愿性认证或检验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9.1.5 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并有记录;
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应满足施工要求。
9.1.6 泡沫灭火系统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 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6 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