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全,淹没系?。统
!5.:2.1 全淹【没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
! 1》 , 封闭空《间场所;
》
— ?。2 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场所;
【
,
【3 小《型封闭空间场所【。与,设有阻止泡沫流失】的,固定围墙或其他【围挡设施《的小:。场,所宜设置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5.2.2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
】2 : 在保证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或泡沫?喷放的同《时自动关闭;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
:
》3 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
— : 4 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
— 5? 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或】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
6 】 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
5.2》.3 ? 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0.6m;!
,。。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
? 3《 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淹没】深度:应,按泡沫充《。满防护区计算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的每?个防火分《隔区域应《作为一个防护—区
5.!2.4 淹没【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
,
》
式中V《淹没体积(》m3);
!
S】防护区地《。面面积(《m2);
【
,
— H泡沫淹没深】度(m);》
《
— Vg固定的机器!设备等不燃物体【所占的体积(m3)!。
?
:
5.2.5 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表5》.2.5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应超过【1min
》
!
5.2》.6 最》小泡:沫供:给速率?应按下?式计算
!。
?
式《中R最小泡沫供给速!率(m3/min)!;
:
】 T淹没时间(!min);
】
— , CN泡沫破【裂补偿系数宜取【1,.15;
】
》 ,。 CL《。泡沫:泄漏补偿《系数宜取《1.05~1—.2;
《
,
】 RS喷水造成的!泡沫破泡率(m3/!min?);
【
《 LS》泡,沫破泡?率与洒水喷头排放速!率之比应取》0.:0748(m—3/L?);
! : QY预计【动作最?大水喷头数目时的总!水流量(L/min!)
【5.2.7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不应小于25min!;
【 《2 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 3 当—用于:扑救综合管廊—或电缆隧道火灾时】不应小于15min!
5.2!.8 对于A类】火灾其泡《。沫,。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大于》60:min;《
【。 2 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应大于3】0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