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
5.1.1 【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5.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2 —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
5.》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
5.【1.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
—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
《 ?3 : 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
】4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
】 5 ?。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
6 【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
《
5.1.5 【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 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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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的规定
《
》5.1.6 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
《
5.?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
5.1.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
5.1.9 !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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