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
5.1 【一般:规定
【
?5.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5.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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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
,
5》.,。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
5.1.—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 ?3 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
《 4 —。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
】 5 ?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
— 6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
5.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
【 :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
,
—。3 ?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的规定
!
5.1】.,6 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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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
:。5.1.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
5.—1,.,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