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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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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2 》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 ,4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
,
5.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
5.1.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
》 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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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
?
,
《 4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
? 《5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
:
6 【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
《
5.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
?
2 】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 : 3 《 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的【规定
—
5?.1:.6 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
:5.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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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8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5.!1.: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