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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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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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防,护区的总体》布局:、火灾的危》害程度?、火灾的种类和扑】救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
5.1.【2,。 全淹没》系统或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全淹没系统应同【时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 ,。 2 自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应同时具备手动和】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手动控《制的固定式》局,部应:用系统尚《应,具备应急机》械手动?启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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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消防控制中心—。(室)和防护区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4 ! 消防自动控制设备!宜与防护区》内门窗的关闭装置】、排气口的开—启装置以《及生产、照明—电源的切断装—置等联动
】
5.1.3 !当系统以集中控【制方式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其中一个防护【区发生火灾》不应危及其他防护区!;,泡沫液和水的—储备量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的,。用量确?。定,;,手动与应急机械控】制装置应有标明其】所控制?区域的标记
【
5》.1.4《 :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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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度应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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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接近保护对—象但泡沫产生—器整体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
》 3 — 当泡?沫产生器的》进风侧不《直通:室外时?。应设置进风口或引】风管;
! : 4 应使【防护区形成》比较:均匀的泡沫覆盖【层;
】 5》 , 应:便于检查、》测试及维《修;
】 6》 当?泡沫产生《器在室外或坑—道应用时应采取防止!风对泡沫产生—器发泡和泡沫分【布产生影响的措施】
《
5.1.5【 当?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出:口设置导《泡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导泡筒】的横截面《积宜为泡《沫产生器出口横截】面积的1.05倍~!1.10倍;
【
《
? , 2 《当导泡筒上设—。。。有闭合器件时其【闭合器?件不得阻挡泡—沫的通?过;
! 3《 应符合》本标准第《5.:1.4条第1—款、第2款》、第4?款的规定
【
5.1.6】。 固定《安装:的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压力表和—手,动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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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固定安装】的,。泡沫液?桶(:罐)和比例混合器】不应设置在防护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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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8 【 系统干式》水平管道最低点应设!排液阀且《坡向排液阀的管道坡!度,不宜小于3》‰
5】.1.9《 :系统管道上的控制】阀门:应设在防护》。区以外自动》控制阀?门应具有手动启【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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