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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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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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系统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储存】温度大于《100℃的高温【。可燃:液体:储罐不宜《设置:固定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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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储罐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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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系统条件适宜】时也可选用液下喷】射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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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其】他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 :。3 : 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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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非水溶【性液体外《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及》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不得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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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度大于7【m或: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得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4.:1.3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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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当已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可:。按实际混《合,比计算泡沫液用量】;当未知《。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混合比!时3%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3.9%计算泡沫】。液用:量6%型泡沫液应按!混合比7%计—算泡沫液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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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设置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应配【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泡沫枪的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4.1【.5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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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当固】定,顶储罐区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OO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控制应执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1.7 《 ,在固定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的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在防火堤】。外侧最不《利和最有利水力条】件处的管道上宜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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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石油储备《库、三?级及以上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的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与管道应分【开设置?;当其他生产加工企!业的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措施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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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 ,采用固定式系统的储!。罐区当邻近消防站的!泡沫消防车5—min?内无法到达现—场时应沿防》火堤外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且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当未设置泡沫消火!栓时应有保证满【足本标准第4.【1.5条要求的措施!
4.】1.:10 储罐区【固定:式系统应具备半固定!式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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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固定【式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大于5mi【。n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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