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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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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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程度》、方:法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和处理【目标确定
【。
7.1.2 !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7.1?.2的规定取值
!
》
:
,
7.1.3 】 污水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定
!
7.1.【4 污水厂—应通:过扩容或增加—调蓄设施保证雨季】。设计流量《下的:达标排放当采用【雨,水调蓄?时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可【根,据,调蓄规模相应—降低
7!.1.5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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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旱季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
,。
?
《 2 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满足雨—季设计流量下—运行要求;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
【
《 3 提》升,泵,站、格栅和沉砂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
【 4 ? ,初次沉淀《池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 5 二】级处理?构,筑物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
】 6 管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
:7.1.6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
?。
7:.1.7 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7.1.8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置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应《设置: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
,
7.1.9 】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应,采取整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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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 污水厂和再生【水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
!7.1.1》1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内的重要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
7》.,1.12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
7.1.13 !。。 厂:区的给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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