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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 — 7.1  一般规!。定 — 7.1.1 ! 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程度》、方:法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和处理【目标确定 【。 7.1.2 !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7.1?.2的规定取值 ! 》 : , 7.1.3 】 污水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定 ! 7.1.【4  污水厂—应通:过扩容或增加—调蓄设施保证雨季】。设计流量《下的:达标排放当采用【雨,水调蓄?时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可【根,据,调蓄规模相应—降低 7!.1.5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旱季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 ,。 ?   《  2  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满足雨—季设计流量下—运行要求;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 【    《 3  提》升,泵,站、格栅和沉砂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    【 4 ? ,初次沉淀《池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    5  二】级处理?构,筑物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  】   6  管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 :7.1.6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 ?。 7:.1.7  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7.1.8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置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应《设置: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 , 7.1.9 】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应,采取整流措》施 — 7:.1.10 — 污水厂和再生【水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 !7.1.1》1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内的重要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 7》.,1.12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 7.1.13 !。。 厂:区的给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