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4-2021 建标库

7.2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7.2.1  污水厂、污泥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便于污水收集和处理再生后回用和安全排放;

    2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3  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5  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6  有扩建的可能;

    7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8  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9  独立设置的污泥处理厂,还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及其排放系统等设施条件。

7.2.2  污水厂的建设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近期和远期用地布置应按规划内容和本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公用设施宜一次建设,并尽量集中预留用地。

7.2.3  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综合考虑运行成本和施工、维护、管理的便利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4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7.2.5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和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7.2.6  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节省材料、选材适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美观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7.2.7  厂区布置应尽量节约用地。当污水厂位于用地非常紧张、环境要求高的地区,可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建设方式,但应进行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7.2.8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设计应综合考虑规模、用地、环境、投资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处理工艺、建筑结构、通风、除臭、交通、消防、供配电及自动控制、照明、给排水、监控等系统的配置。各系统之间应相互协调。

7.2.9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应充分利用污水厂的上部空间,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7.2.10  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7.2.11  厂区的消防设计和消化池、储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好氧发酵工程辅料存储区、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2  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和废渣等物料及停车的场地。

7.2.13  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宜为4.0m,双车道宜为6.0m~7.0m;

    2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宜为6.0m~10.0m;

    3  人行道的宽度宜为1.5m~2.0m;

    4  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宜采用30°,不宜大于45°;

    5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0m;

    6  车道、通道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7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宜设置车行道进出通道,通道坡度不宜大于8%,通道敞开部分宜采用透光材料进行封闭;

    8  进入地下污水厂箱体的通道前应设置驼峰,驼峰高度不应小于0.5m,驼峰后在通道的中部和末端均应设置横截沟,并应配套设置雨水泵房。

7.2.14  污水厂周围根据现场条件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7.2.15  污水厂的大门尺寸应能允许运输最大设备或部件的车辆出入,并应另设运输废渣的侧门。

7.2.16  污水厂内各种管渠应全面安排,避免相互干扰。处理构筑物间输水、输泥和输气管线的布置应使管渠长度短、损失小、流行通畅、不易堵塞和便于清通。各污水处理构筑物间的管渠连通,在条件适宜时,宜采用明渠。

7.2.17  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内宜敷设仪表电缆、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污水管、污泥管、再生水管、压缩空气管等,并设置色标;

    2  管廊内应设通风、照明、广播、电话、火警及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独立的排水系统、吊物孔、人行通道出入口和维护需要的设施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7.2.18  污水厂内应充分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利用绿色屋顶、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等进行源头减排,并结合道路和建筑物布置雨水口和雨水管道,地形允许散水排水时,可采用植草沟和道路边沟排水。

7.2.19  污水厂应合理布置处理构筑物的超越管渠。

7.2.20  处理构筑物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

7.2.21  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应根据污水厂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2.22  根据维护管理的需要,宜在厂区适当地点设置配电箱、照明、联络电话、冲洗水栓、浴室、厕所等设施。

7.2.23  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7.2.24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的综合办公楼、总变电室、中心控制室等运行和管理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宜设置于地面上;有爆炸危险或火灾危险性大的设施或处理单元应设置于地面上。

7.2.25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污水进口应至少设置一道速闭闸门。

7.2.26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产生臭气的主要构筑物应封闭除臭,箱体内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

7.2.27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顶部覆土厚度应根据上部种植绿化形式选择确定,并宜为0.5m~2.0m。

7.2.28  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厂箱体内人员操作层的净空不应小于4.0m,并宜选用便于拆卸、重量较轻和便于运输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