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4-2021 建标库

7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程度、方法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和处理目标确定。

7.1.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7.1.2的规定取值。

7.1.3  污水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定。

7.1.4  污水厂应通过扩容或增加调蓄设施,保证雨季设计流量下的达标排放。当采用雨水调蓄时,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可根据调蓄规模相应降低。

7.1.5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旱季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

    2  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满足雨季设计流量下运行要求;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

    3  提升泵站、格栅和沉砂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4  初次沉淀池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5  二级处理构筑物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

    6  管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7.1.6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7.1.7  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7.1.8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置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应设置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7.1.9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应采取整流措施。

7.1.10  污水厂和再生水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

7.1.11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内的重要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7.1.12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7.1.13  厂区的给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