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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污水和再生水】。处理 】 7.1  !一般规?定 》 7》。.1:.1  城镇—污水和?再生水处《理程:。度、方?法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和《处理目标确定 ! 7.1.【2  污水》厂的处理效率可按】表7.?1,.2的规定》取值 》。 , — :7.1?.3  污水厂【的规模应《按平:。均日:流量确定 】 7.1.4  !污水厂应《通过扩容或增—加调蓄设施保—证雨季设计流量下的!。达标:排放当?采用雨水调蓄时【污水厂的雨季设计流!量可根据《调蓄规模相应降低 ! 《 7.1.》。5, ,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旱季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 !   —  2 《 ,。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满足雨季设【。计流量下运行要求】;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 》 :     3【。  提升泵站—、格栅和沉砂—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   【  4  初—次沉淀池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校核的沉】淀,时间不宜小于30】min 》 :     5  !二级处?。理构筑物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雨季设】计,流量校核 》 《   ?  6 《 管:渠应按雨季设计【流量计算 】 7.《1.6  水质和】(或)水量变化大的!污水厂?宜设置?调节水质和(或)】。水量的设施 【 : 7.1.—7  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2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 7.1.8 !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应,。设置:均匀:配水:装置各处理构—筑物:系统间应设置可切】换的连通管渠 】 , : 7.1.》。9  处《理构筑物中污水的】。出入口处《应采取?整流措施 】 7.1.10】  污水《厂和再生水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 ? 》。7.1?.11  污—水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重要的—污,水厂内的重要部【位应按一级》负荷:设计 — 7?。.1.12》  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应有《保温防冻措施 【 》7,.1.13》  厂区的给水【管道和再《生水管道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