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设计水质
4.2.1 城镇污水的设计水质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或参照邻近城镇、类似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水质确定。当无调查资料时,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生活污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可按40g/(人·d)~60g/(人·d)计算;
2 生活污水的悬浮固体量可按40g/(人·d)~70g/(人·d)计算;
3 生活污水的总氮量可按8g/(人·d)~12g/(人·d)计算;
4 生活污水的总磷量可按0.9g/(人·d)~2.5g(人·d)计算。
4.2.2 污水厂内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的水温宜为10℃~ 37℃,pH值宜为6.5~9.5,营养组合比(五日生化需氧量:氮:磷)可为100:5:1。有工业废水进入时,应考虑有害物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