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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
4.1 设计!流,量,
?
Ⅰ !雨水量
》
—4.1.1 — 源头减排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确定并应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计算】
?
4.1.2 ! 当降雨量》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降雨!量,时,源头减排设施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
4.1—.3 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3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 2 新建!地区应?。按规定的《设计:重现期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校核、更【。新雨水系统并—。。按规定设计重现【期执行;
】
: 3 — ,同一雨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
【 4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表!4.1?.,。3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的》。。规定执?行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
—
?
4.1.4 排!涝除险设施》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及—对应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确定!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4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量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
》 2 》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
3 !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4.《1.4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
》 4 超【过内涝设计重现期的!暴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
—。
4.1.5 】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符》。合表4?.1.5 的规定】人口密集、内涝易发!、,特别:重要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区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采用规【定的下限交》通枢纽的《最大:允许退?水,时间:。应为0.5》h
》
》
:
4.1.6 【 当地?。区改建时改》建后相同设计重现期!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径流量
—
?
4.1.7 【 当采用《推理公式《法时排水《。管渠的雨水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当?汇水:面积大于2k—m2时应考虑—区域降雨和地面渗】透性能的时空分布】不,均匀性和《管网汇流过程—等,因素采用数》学模型法确定雨水】设计流量
】
! ?式中Qs雨水设计流!量(:L/s?);
! q【设计暴?雨,强度[L/(hm】2·s)];
【
》 : 《 Ψ综合径流系数】;
! F汇【水面积(hm2)】。
》
4.?1.:8 : 综合径流系数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
》 , ,。 2 综合径流】系数可根《据,表4.1《.8-1规定的径流!。系数通过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也可》按表4.1.8-】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 《3 ?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宜】提高表4.1—.,8-1中规定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20《年~3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10%~—15%;当设计重】。现期为30年~【5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20》%~:2,5%;当设》计重现期为》50年?~10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3?0%~50%;【当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1》时应按1取值—
—
!
:
4:.1.9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
【。
? 式中q》设计暴雨《强度[L/》(hm2·s—)];
—
? , , , : P?设计重现期(—年);
》
【 , t《。降雨:历时(?min);
!。。
? A【1Cbn参数—根据统计方法进行】计算确定
!
, ?。 具有20年以【上自记雨量记录【的地区排《。水系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应采用年最大】值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编】制
?
?
4.1.》10 《暴雨强度公》式应根据气》候变化进行修订【。
—4.1.11 【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
!式中t降雨历时(】min?);
! t【1,地面集水时》间(min)—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通过》计算:确定:宜采用5《min~15—min;
【
《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
—
Ⅱ 污水量
【
—
4.?1.1?2 污水系统设】计中应确定旱季【设计流量和》。雨季设计流量
【
:
4.》1.1?3 分流》制污水?系统的旱季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
:
— , , 式中Qdr旱季设!计流量(L/s)】。;
》
《。。 K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
【
《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 》K′工业废水—量变化系数;
!
》 《 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
!
:
,
,。 , —Qu入渗地下水【量(L?/s)?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应予【以考虑
【
:4.1.14 】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90%采!用
4.!1.15 —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综合!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确定无》测定资料时新建项目!可,按表:4.1?.15的规定取值;!改、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条件经》实,际流量分析后确定也!可,按,表4.1.1—5的规定分期—扩,。。建
:。
《
:
》4.1.1》6 设计工业【废水量应《根据工业企业—工,艺,特点确定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
【4.1.17 【 工业废《。水量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和】工作班?次确定
【
4.1.—18 入》渗地下水《量应根据地下水位情!况和管渠性质—经测算?后研究确定
!
4.《1.1?9 分流制污水】系统的雨季设—计流量应在旱季【设计流量基础上根】。。据调查资料增加截流!雨水量
【。
4.1.20】 分?流制截?流雨水量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雨水受污》染情况、源头减【。排设施规模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确定
】4.1.21 】分流制?污水管道应按旱季】设计流量设》计并在雨季设—计流量下《校核
《
《4.:1.22《 截流井前合流】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
【 式中Q设》计流:量(L/s》。);
! 《 Qd设计综【。合生:活污水量(L/【s);
—
】 :Qm设?计工业废水》。量(L/s);
】
】 Q》s,雨水设计《流量:(L/?s)
》
?。4.1.23 合!流污水的截流量应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由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确定《截流的合流污水可】。输送至污《水厂或调《蓄设:施输送至污水厂时】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
》 ?式中Q′截流—后污水管道的设【计流量(L》。。/s)?;
【 》 ,。 n0截《流倍:数
:
4.1.!24 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和排水区】域大:小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宜:。采,用2~5并宜采取调!。蓄等措施提高截【流标准减少合流制溢!流污染对河道的影响!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不同截流】倍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