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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排水工程 》 — 3.1 【 一般规定 ! ? 3.1.1 【 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遵《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相互【配合、有效》。衔接 ? 《 3.1.2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并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    4 —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还】。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