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排水工程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水工程包括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遵循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雨水系统和污水系统应相互配合、有效衔接。
3.1.2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气候特征、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再生利用等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3 分流制排水系统禁止污水接入雨水管网,并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径流污染。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通过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还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经方案比较后实施雨污分流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