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电气装置
10.1 供配电
10.1.1 加氢站的供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分级,宜为三级。站内通信、控制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10.1.2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设防等级。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0.1.3 在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10.1.4 有爆炸危险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灯具宜安装在较低处,并不得安装在可燃气体释放源的正上方。
10.1.5 加氢站的压缩机间、加氢岛、营业室等场所,均应设应急照明装置。
10.1.6 低压配电装置宜设在加氢站的站房内。
10.1.7 加氢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等场所,应穿钢管保护。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敷设的电缆,应在下列位置做隔离密封:
1 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2 相邻的不同环境之间。
10.1.8 当采用电力电缆沟敷设电缆时,沟内应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管道、氢气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