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氢站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16-2010(2021年版) 建标库

7.3  报警装置

7.3.1  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1  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3  火焰报警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7.3.2  氢气压缩机应按本规范第6.2.5条设置报警装置。

7.3.3  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

7.3.4  加氢站设置站内制氢系统时,各项报警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撬装式制氢装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4或《变压吸附提纯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3的有关规定。

7.3.5  此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