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
:
》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 ?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
【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
《。 ?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
: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
?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
? ,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
【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