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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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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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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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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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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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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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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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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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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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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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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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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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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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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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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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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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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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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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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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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