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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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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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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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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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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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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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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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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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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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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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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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 :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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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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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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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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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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