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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 : , ,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 :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 : :    《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 《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 :。。    》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   《  (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 《    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    】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 《。   ?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     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