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行】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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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绿色建筑】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在》。建筑物显著位置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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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确保!绿色建筑达》。到相:应的等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实施的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绿】色建筑的《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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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毁,和破坏围护》结构和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应当协助【做好绿色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认定、后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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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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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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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标;?
《。
》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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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绿色建筑运行—要求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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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为科学、高】效监管绿色建筑运行!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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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供气、《供水等单位应当将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提供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执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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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地级以!上市可以制定严【于省要求《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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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运—行使:用,情况进行后》评估: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布相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
【 ,。 :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优先纳【入绿色化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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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绿色化改》造费用按照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统筹解决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运?行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造的节约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支?付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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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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