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及绿色生态》城区、?社区、住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
!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九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技术要《求和计价依据—等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
【
】 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在一《。定区域?内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两级以—上进行建设具—体区:域范围在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确:定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 ?。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
第—十四条 《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
:
绿色建筑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省的信息平台
!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