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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新:型建造?技术路线和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以及《绿色生态城区、社区!、住区的《绿色:建筑指标和》布局要求 】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 第九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确定绿色》建筑:的等级、技术要求和!计,价依据等 》 :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高—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制定和?执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 — 》 ,   粤港澳—大湾区范围》内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在?一,定区:域,内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两级—以上进行建设—具体区域范》围在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中确定》。。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技术以及节】能减排等内容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     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  ! ,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依法应当进行!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载?明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设计【。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 《 , 第十四条【 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 ,   ?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和绿色施】工等: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绿色建筑》主要技术措施 】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 ?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不得出具合】格报告?。 绿色建!。筑等级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并将绿《色建筑信息归—集到省的信息平台】 :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明确质—量保修责任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