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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1.》1  ?供暖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 4.1《.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执行 ! 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 ,   ?。。2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 ,4.1.4  居住!建筑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有可【供利用?的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 《。    【 2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或】多能互补的复—合能源应用形式;】  【   3  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就:近接入城《市或区域热》网;  !。   4  不【具备上述热》源形式时宜采—用楼栋?或分户的供热形【式 【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执行 】 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集中供【暖系统?中应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 】。 , 4.—1.7?  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时才允】许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并应!分散:设置不得采用电【锅,炉直接集《。中制备供暖热水【   】  1  无—燃气源?和集中热源且无法】。采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供《暖的居住《建筑:; 《    —。。 2  供电政【策,优惠或具有峰谷电价!差且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的居住建【筑; —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供暖用电量需求 】 : 4.1.8】 ,。。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应进行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t,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t】不应低于《表4.1.8—。的,限值; 【 【     2 【 多种?。集中空调系统组合S!COPt限值—。应按照单一》系统所负《担的设计冷负荷加权!平均获得 ! 4.1《.9  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指标SCOPt【的计算应符合附录B!.5的规定 ! 4.1》.,1,0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冬季供暖设备时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其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冷热风机组不应低】于2.2《0;:  》。 ,  :   2  冷热水!机组:不,应低于2《.,40 — , 4:.1.11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4!.1.12 — ,居,住,建筑的负荷计算、水!力平衡计算》和供热计量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 1:。066的《规定 《 4.1.】13 ?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     2  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 : :  :   3  供【冷和供热《共用时?绝,热层厚度应取本条】1款和2款计—算出:的较大值; !     4 】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或】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D提供的数据—确,定;: ? ? ,   5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 》    6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