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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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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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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供暖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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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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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
】
,
》 2 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
4.?1.4 居住建筑!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有!可供利用的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
【
?
2【 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或多能互补的复!合能源应用形式【;,
! 3 ? 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就近接【入城市或《区域热网;
】
? , :。 4 不具—备上述热源形—式时:宜采用楼栋或分【户,。的供热形式
【
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和!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执行
【
4.》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集中供暖】系统中应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
》
4.1.7— 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时《才允许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并应分散设置不得!采用:电,锅炉直接集中制备供!暖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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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无燃气!源和集中热源且【无法采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供暖【的,居住建筑;》
【 : 2 供电—政策优?惠或具有峰谷电价】差且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的居住—建筑;?
:
《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供暖用—电量需求《
4.1!.8:。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应进行!。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t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t不应】低于表4.1.【8的:限值;
】
?
【 2 多》种集中空调》系统组合SCOPt!限值应按照单—一系统所《。负担:的设:计冷负荷加权平均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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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指标S》CO:Pt的计算应—符合附录《B.5的规定
】
《4.1.10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作为冬季供【暖,设备时在冬》季设计工况下其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冷热风机组不【应低于2《.20;
【。
?
《。 2: , 冷热水机组不应低!。于2:.40
【
4.1.11】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4.】1.12 居住建!筑的负荷计算、水】力平衡计算和供热】计量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DB11/ —1066的规定【
4.】1.13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
,
《。 《2, ,。 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
《。 3 供冷和!供,热共用时《绝热层厚《度应取本条1款【和2款计算出的较】大,值;
【
:。 ,。 :4 ?管道和设备绝热【层最小厚度或空调】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附录D—提供的数据确定【;
:。
》 5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或冷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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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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