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 建标库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我县工程建设黑名单,两年内不得进入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易市场:

    (一)挂靠或出借资质,围标、串标或转包和违法分包的。

    (二)测绘、测量、勘察设计(含预算编制)成果存在重大错漏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三)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民工工资的;未取得开工许可开工建设或未压证作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完工或拒不办理竣工结(决)算的;提供虚假工程资料骗取建设资金或送审的工程结(决)算金额经项目业主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审减率达20%以上的;拒不申请交(竣)工验收或拒不移交规范建设档案资料的;拒不承担保修责任或保修质量不合格的。

    (四)违规作业,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存在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的。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度。项目业主一经发现企业具有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形后,应及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文申请将违规企业列入我县工程建设黑名单。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级相关监督部门查证属实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出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的处理决定,并在江安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县投资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季度应汇总工程建设黑名单,限制黑名单中企业进入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易市场。

第三十一条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局和其他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严格执行压证施工、监理制度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四)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五)违规签署项目合同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建设资金流失的;

    (六)违反规定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八)已完工项目,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工程结(决)算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政府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审批、监管、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以及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等,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

行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两年内不得从事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工作,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或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质量事故,两年内不得从事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从事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从事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监理业务的;

    (二)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项目资料的;

    (四)监理单位对项目结算资料把关不严,造成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审减率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