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 建标库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项目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建立工程建设资金专账,工程款实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项目业主需在收到工程承包单位提交的经核定的进度申请单后方能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一)工程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费用拨付规定。不支付预付款,工程竣工前进度款拨付不超过合同价的70%,余款扣除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审计结算后审查拨付。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PPP、EPC等项目按投资合作协议执行。

    (二)勘察、设计费用拨付规定。不支付预付款,提交合格的勘察、设计成果后拨付至合同价的5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出现重大勘察、设计错误的,予以全额支付,若因勘察、施工图设计原因造成增加投资额超出施工中标金额10%的,扣拨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20%;超出施工中标额15%的,扣拨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30%;超出施工中标额20%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额50%的余款不予支付,勘察、设计是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按勘察设计总费用计算扣除比例。项目业主在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时应将本条款规定写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

第二十七条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项工程需预留政府投资资金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由县财政局监管。上级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上级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