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 建标库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工程监管制度。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和民工工资支付等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工程违规分包、转包和拖欠民工工资行为。项目业主要执行压证施工、压证监理制度。

第二十条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相关规定,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承担“四控制”(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安全)、“两管理”(工程信息、工程合同)、“一协调”(协调甲乙双方关系)职责。

第二十一条严格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项目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项目业主要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及过程。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变更和施工调价。具体按照《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增减变更管理办法(2020版)》执行。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制度。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内审机制,开展项目结(决)算内审,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决)算,不具备审核能力的,可购买社会中介服务进行审核。形成固定资产的县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财务报告送县财政局进行财务决算审批。为提高投资(施工)单位结算编制质量,项目业主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用根据审减情况由项目业主或投资(施工)单位承担。投资(施工)单位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减率5%(含)以下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由项目业主纳入成本办理;审减率在5%以上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由投资(施工)单位承担;送审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减率3%(含)以下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由建设单位纳入成本办理,审减率在3%以上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由投资(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用的承担由项目业主和投资(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后,县审计局依法对列入审计计划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结(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在项目审计中发现招投标、采购违规违法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率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由项目业主依法组织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参加竣工验收。

上级资金项目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报请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开始,项目业主、县级投资主管、行政主管、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项目业主要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一个影像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