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 建标库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预算控制价审批。项目业主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单项合同预算书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财政评审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经财评预算评审价2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批准,2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委常委会审议,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批准项目预算控制价。

第十五条实行招投标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和服务单位。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中央、省、市等上级资金项目,招投标活动应从其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除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费率招标方式,项目业主原则上应选择控制价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项目招标及采购事宜。

    (一)招标文件会审。达到招标规模的项目招标方案经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项目业主通过委托或采购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内部审查会审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对招标文件进行内部审查。政府投资建设或县属国有企业实施的标段限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施工,以及该项目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要进行招标文件集体会审。其中,4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非公经济局和相关行政主管等部门对经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招标文件和合同进行集体会审,县监委、县审计局参与监督;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县领导召集,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召集(分管副县长参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非公经济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参加集体会审,县监委、县审计局参与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会审纪要,并按照会签确认的会审纪要要求责任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应报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县发改局备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所有招标文件的技术审查,不得备案违法违规的招标文件,并及时向县级监督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三)招标规模以下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若财政厅出台新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则按新的目录及标准执行。以下类别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400万元;

        2.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200万元;

        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0万元;

        4.未达到以上标准的项目采购,由业主自行采取竞争方式组织实施;超过以上标准的项目发包,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

        5.县属国有企业招标规模以下的项目:项目的施工发包参照政府采购程序,制定单独的管理办法并执行;县属国有企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达不到招标规模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发包,并报县国资办监督执行。

    (四)工程建设项目除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服务采购,均按政府采购程序和标准执行(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并报县国资办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加强投标预算管理。为加强投标预算管理,防止严重不平衡报价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或扰乱招投标市场。施工投标预算书中的工程单价凡是超出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相应单价±30%的,在评标阶段直接作废标处理,并将此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在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等合同时应使用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每项工程建设合同在签订前,应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或市住建城管局备案的专业履约担保方式进行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关于印发〈宾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住建城管函〔2018〕636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