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 建标库

第三章项目决策和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项目业主拟实施项目,应报送项目决策审批表,先交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批准,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长批准后,县投资主管部门再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未经县政府或县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启动计划外的项目建设。

    列入当年重点项目、交通建设、脱贫攻坚及中、省资金等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批准的文件直接进行立项批复,不再重复履行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总投资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均实行审批制管理。审批权限属县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审批。20万元以下的小微项目:县级部门、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的,应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实施;镇政府作为业主的,按项目业主内控管理程序自行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项目规模大小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所有项目必须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事大厅中进行项目网上申报,获取项目的唯一代码。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业主在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向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和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等事项审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业主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等审批文件,并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招标方案等专章。可研报告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必须包括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设备选型、建设工期等内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应包括因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方面引起的可能出现的信访突出问题和风险分析。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凡是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总投资较小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可以不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若项目投资额较大,且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有必要进行多阶段设计的,则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批复的同时,县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方案进行核准。上级审批立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报同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分管县领导和其委托的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的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用于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若项目未做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则直接对施工图进行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