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 建标库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八条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统筹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县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的对上资金争取工作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全程配合参与。

第十条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和审批,按照《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发〔2018〕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