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民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按照质量、速度、环保、安全、廉洁、稳定“六位一体”的项目推进要求,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在本县的投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含中央、省、市拨入资金)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多元投资主体项目中政府控股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层层责任追究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风险可控。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基本程序阶段划分如下:

    (一)项目前期阶段:立项批复(含招标核准)→规划、用地、环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发包→进行勘察设计(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会审会、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三)施工发包阶段:施工、监理预算控制价审批→施工、监理发包→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四)项目建设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及开工手续→项目建设(含工程设计施工增减变更);

    (五)项目交(竣)工阶段:项目交(竣)工验收;

    (六)审计及财务决算阶段:工程价款结(决)算及审计。

第六条建立政府审批、部门分工配合的项目管理机制。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或对上项目申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程变更的监管,招投标协调监督及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组织、工程预算(工程最高限价)评审、招标规模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投资项目采购监管、资金使用监督、工程变更的监管、财务决算审查和决算批复、项目绩效评价等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非公经济局(含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相关事宜,提供政府采购和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相关配套服务,包括抽取专家、提供评标场地等事宜。

    县审计局负责在依法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的基础上,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以及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监督,对项目关键程序进行监督。

    县监委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关键程序予以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进行查处。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经商科技、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竹业、应急、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负责本行业内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投标监督。

第七条项目推动与负责机制:

    (一)对于镇政府、县级部门、事业单位作为业主的项目,项目业主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前期、项目申报、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控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二)对于县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的项目,实行“一主抓、双负责”工作机制,即:由县领导主抓,县行政主管部门与县属国有企业共同负责推进项目工作。县领导对分管的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管理,建立工作专班推动项目实施。县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县属国有企业项目高度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应接受县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中:从项目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直至施工发包阶段中的“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均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牵头并办理交接手续,县属国有企业安排专人专班全程介入;从施工发包阶段中的“合同谈判”开始,建设阶段、项目交(竣)工阶段、审计及财务决算阶段均由县属国有企业牵头,县行政主管部门全程参与、督促、指导,交(竣)工验收由县属国有企业具体负责,报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